【校園記者公領104潘文婷/國文104葉霈萱報導】學生影印教科書是否犯法?教師可否在課堂上公開播放影片?這些都和著作權法息息相關。一般人最有可能觸犯的法律其實就是著作權法,你我在無形之中都有可能因為疏忽而留下犯罪前科。10月4日教發中心邀請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廖文慈律師宣導校園著作權,讓學生們對法律更加了解。
著作權的種類很多,舉凡語文創作、音樂、舞蹈、美術、攝影、建築到視聽都是規範的範圍之內。影印屬於「重製行為」,而翻譯、改寫、改拍屬於「改作行為」,這些都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讓與或授權才可使用。著作權採用的是「創作保護主義」,即創作完就受到法律的保護,不需要另行申請。但要如何確保原創性?廖律師提供小訣竅:「若要寫書,可以分段寫,像是網路都可以把時間記錄下來,以免日後有爭議出現。」
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廣泛,但也有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例如法律條文、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高普考、指考等),這些試題可以自由下載運用,但是一般坊間教師的命題仍受著作權保護,廖律師特別提醒學生,將來若當教師也要特別注意考題的來源。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人,同時也保護使用人,合理使用著作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教師為授課需要,得重製他人著作,但重製數量不得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同時也應標示出處。廖律師釐清大家對於註明出處的迷思,她表示:「註明作者和出處是法律規定之義務,但不表示只要有標示就不犯法,是否為合理使用還是要參照利用的目的及性質、使用的量作為衡量依據。」
其實在非營利用途、不要引用過多比例的資料的情形下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像是老師可以為了教學目的影印或下載資料,但比例不可過多並要註名出處;或像在課堂上播放影片時要注意不可全程放映,或是應該使用公播版的影片等,都是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而談到音樂及影片下載、播放的合法性,廖律師指出在這方面是侵害著作權和還是廣告效果其實很難界定,但是我們還是要遵守非營利性的使用原則。廖律師說:「侵害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可不只有民事責任而已,也有刑事責任需要擔負,因此大家都應該要特別留意自己對於他人著作的使用!」
講座尾聲同學積極發問關於標明著作權的問題,廖律師提倡大家使用教育部所設計的創用cc符號,標明引用的規範,讓大家都能放心的發表著作和引用資料。教學發展中心常舉辦類似講座活動供教師及學生報名,內容多元且豐富充實。歡迎上教發中心的網站查詢,藉由聆聽演講學習名人經驗及獲得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