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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誠正勤樸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誠正勤樸學術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術發展、提昇研究水準、改善教學環境為宗旨,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加強與國內外高等學府及學術研究機構之學術交流及合作。
二、學術研究計畫之推動及整合。
三、教師、學生研究進修之獎助。
四、學術著作之出版及獎助。
五、國內外學者特約講座之延聘。
六、支援有關學術發展之圖書、儀器、媒體、設備、空間等各項設施。
七、其他有關教育學術發展推動事宜。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整,由校友梁尚勇等廿八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一六二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廿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條 本會應訂定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各項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遍性、公平性原則。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獎助總額百分之二十。獎助業務應以符合章程所訂業務項目為限。
第十二條 本會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節餘經費、運用節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