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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成立依據及會址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揭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誠正勤樸學術基金會』」並奉教育部81年10月29日台(81)社字第59785號函核准成立。
依據捐助章程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成立宗旨及業務範圍
依據捐助章程第二條:本會以協助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術發展、提昇研究水準、改善教學環境為宗旨,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加強與國內外高等學府及學術研究機構之學術交流及合作。
二、學術研究計畫之推動及整合。
三、教師、學生研究進修之獎助。
四、學術著作之出版及獎助。
五、國內外學者特約講座之延聘。
六、支援有關學術發展之圖書、儀器、媒體、設備、空間等各項設施。
七、其他有關教育學術發展推動事宜。
成立經過
80年5月8日,本校第206次行政會議決議,由當時之楊總務長壬孝邀集畢輔會張主任文彬,會計室張主任允康研商成立基金會事宜。
80年5月14日,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決議:
一、基金會名稱暫定為「財團法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發展基金會」。
二、擬定捐助章程草案。
三、預定籌募基金一千萬元。
80年6月12日,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邀集有關一級主管及各學術單位主管共60人參加,決議:
一、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術基金會」。
二、議定「財團法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草案。
三、請當時之王院長熙元、田訓導長博元、楊總務長壬孝、張主任允康、張主任文彬、朱主任紹宗、魏主任明通等七人辦理籌募事宜。
80年8月,請各系所推薦本基金會校內外籌備代表。
80年8月28日,召開第三次籌備會議,邀集有關一級主管及全體籌備委員共61人參加,決議:
一、通過「財團法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二、成立「事務工作小組」由當時之畢輔會張主任文彬擔任召集人,負責本基金會籌備期間之事務性工作。
三、初次籌募基金預定目標為新台幣一千萬元,請各系、所動員向各該系、所友勸募,預定於81年底前,完成預定募款額。
四、寄發給校友的募款函分為兩種:
總函:由畢輔會負責撰稿,由當時之梁校長尚勇以「財團法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術基金會籌備會主任委員」名義發函,「事務工作小組」統一印制製,交各系、所配合系函寄發。
系函:由各系、所以單位主管名義自行撰稿、印製、寄發。
80年11月4日,本校成立「財團法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術基金會籌備會」,由當時之梁校長尚勇擔任籌備會負責人,函請教育部同意備查。
81年1月28日,召開募款協調會議,邀集有關一級主管及籌募基金承辦人共約53人參加:
一、研議事項:
(一)協調解決開立郵政劃撥帳戶事宜。
(二)完成募款總函、臨時收據、郵政劃撥單等各類表格設計印製工作。
二、決議事項:
(一)議定「財團法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術基金會籌備會經費籌募綱要」,確立籌募作業程序。
(二)調整三民主義研究所及科學教育研究所預定募款額,並確定籌募基金下限為11,397,200元整。
81年9月1日,各系所募得基金已近950萬元,經簽奉校長核定,將募得基金定存三個月,以生孳息,充實基金。
81年10月5日,召開基金會申請設立及選舉董事會議,邀集有關一級主管、各系所主管、籌備代表、重要捐款人共約85人參加,會中研商申請設立、選舉董事(長)、補充捐助章程,及未來業務編組等事項。
81年10月,報奉教育部81年10月29日台(81)社字第59785號函核准成立,同年11月11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辦妥設立登記。
98年3月26日,奉核更名為「財團法人誠正勤樸學術基金會」
組織及運作方式
本基金會由董事會管理決策,下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會務承辦人員,由實習輔導處、校友服務組派員兼辦。
董事會組織、董事任期及產生方式
依據捐助章程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廿一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會的權責
依據捐助章程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規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十條 :本會應訂定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董事會如何議事及決策
依據捐助章程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及教育部。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