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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記者歷史104賴允晨報導】「我這麼做觸犯著作權法嗎?」在現今網路如此發達的年代,這是我們心中經常產生的疑問。為了協助教學助理處理常見問題,教學發展中心展開一系列的主題講座,並於12月4日下午兩點,邀請法學博士,同時也是美國執業律師的葉茂林講師,為大家釐清常見的網路著作權糾紛。
葉茂林律師以幽默的風格、生活化的例子,深入淺出地為大家講解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你收到很多情書,你能把這些情書集結成冊出書嗎?」葉律師舉情書為例,區別所有權和著作權的概念。「答案是不行的,因為你只擁有情書那張『紙』的所有權,沒有上面『內容』的著作權。」
然而並不是所有事物皆受著作權保護,前提它必須是個「著作」,以原創性(originality)為標準,在法律上精準的定義為:「個人思想與情感最低的表達。」只要有思想與情感的表達,無論是否具有美學或商業價值,在完成的那一刻即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也並非所有具原創性的著作都受到保護!」葉律師補充,「像是依中華民國法令舉行的國家考試考題,或是法令、公文、命令就不受保護,因為它必須眾所皆知。」
科技,對於著作權法產生很大的衝擊,也產生許多法律上的模糊地帶。葉律師指出,只要利用著作屬於公共財產(public domain),或是符合合理使用(fair use)的情形,儘管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其著作也不觸犯法律。至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則可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