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記者大傳所胡夢瑋/林杏姿採訪報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務處發展中心舉辦教師教學專業成長暨學生學習成長系列講座,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蔡明誠教授,於5月10日上午10點在校本部誠105教室,為大家演講「校園著作權」,演講內容中提供了許多相關概念,以及大家容易忽略的注意事項,而前來聽講的教師、同學也踴躍發問,反應熱烈。
蔡明誠說,著作的種類可以分為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五種,生活中有許多東西都和著作權有關係,而校園中的種種生活化問題,例如公文、論文、研究報告等創作,以及校園裡的錄影帶之上映、公開播送、校園所利用的軟體、文宣、政令宣導等等,都和智慧財產權息息相關。
而蔡明誠也進一步為大家說明,研究論文、學術報告內容的合理引用以及著作權規定,蔡明誠說,在合理利用他人著作時,應該要明示其出處,然而因為著作之種類及利用型態的多變化,在引用標準上無法一概而論,通常情形之下,最低限度必須要明示著作名稱及著作人姓名或名稱;而在書籍利用時,另外要求版數及頁數;在期刊論文等利用時,則須加上雜誌名稱、卷期數、發行時日及發行處所;在演講利用時,則應有演講的時間及地點,上述這些如果未明示的話,可能會被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外,蔡明誠也為大家講解現今的著作權爭議,例如美術系所的學生較為關注的,當自己的畫作賣出去時,買走畫作的人,是否也有買到著作權?蔡明誠說,購買者並沒有買走著作權,其僅有權力將買走的畫作進行公開展覽,但若將畫作複製成型錄,或是製成商品進行販售時,則可能會侵犯到著作權,現場同學也表示收穫很多。
在講述了這麼多有關著作權的概念及注意事項後,蔡明誠最後也呼籲學生,應該要養成尊重別人著作權的習慣,而且要注意,現在我們可能是利用者,但未來則可能會變成創作者,因此要將心比心尊重別人,不管對方有沒有著作權,只要是利用到別人的東西,最好還是能經過對方同意再使用。而前來聽講的同學也表示,今天的演講跟生活息息相關,有時做報告時不小心用到別人東西,會不知道這樣是否侵犯到別人的權益,在聽完這堂演講後可以得到更清楚的概念,收穫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