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年3 月7 日第27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 年10 月5 日第306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7 條
95 年12 月6 日第315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2、10 條
96 年4 月11 日第316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6 條
96 年9 月19 日校長與行政單位主管第26 次業務會報修正第7 條
99 年6 月30 日第328 次行政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2 條
100 年1 月19 日第330 次行政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6 條
102 年11 月27 日第343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條文
103 年10 月1 日第345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條文
一、宗旨:為宏揚本校優良學風,鼓勵並肯定本校校友在作育英才、服務人群、學術研究以及貢獻社會之傑出成就,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傑出校友選拔暨表揚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表揚類別與標準: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友認同並回饋本校,對本校校 務發展有卓越貢獻,或在下列各領域中有傑出表現與成就、足為楷模者,皆可推薦為候選人。
1.教學領域:任職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具有教學等特殊優良表現或服務教育十年以上富教育愛等具體事實者。
2.行政領域:任職公私立各級機關及學校之行政人員,著有特殊優良績效者。
3.學術領域:從事學術研究或藝術技術創作,有卓越貢獻者。
4.服務領域:從事各類社會服務工作,有傑出之表現或貢獻者。
三、表揚名額:每年度表揚之名額以不逾十名為原則。
四、表揚地點:本校校本部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一六二號)。
五、推薦方式:
1.各系(所)主任(所長)推薦人選,提送至學院院長召集之「學院傑出校友推薦委員會」評選後,由學院於每年3 月15 日前提出候選人名單,至本校「傑出校友評選委員會」討論審查。
2.各學院推薦提名校友人數按現有系所數三分之一計算,尾數不滿一時以一計。
3.各一級行政單位得推薦一名為候選人,並依第一點之規定辦理。
4.本校「傑出校友評選委員會」亦得於會議中就符合第二點標準之校友予以提名,併入依前2 點提出之名單討論審查。
六、推薦期間:每年1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
七、評選方式:
1.由校長召集9-12人組成「傑出校友評選委員會」,成員包括學校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等,校長兼任主任委員。
2.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由公共事務中心彙整報告候選人之傑出事,討論後投票,經獲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即屬當選。
八、頒獎與表揚:
1.頒獎:由校長於校慶典禮隆重表揚,並頒贈每位傑出校友獎牌乙座及當選證書乙幀,以資激勵。
2.校友傑出事蹟刊登於本校「師大校訊」,並發布新聞廣為顯揚。
3.安排傑出校友於全校或各系(所)學生集會時,返校傳承生涯規劃、奮鬥成功之心路歷程,以砥礪後進學子。
4.出版「傑出校友芳名錄」專輯,典存於本校校史館與圖書館。
九、業務主辦單位:本校秘書室公共事務中心。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